赋能每一位教师成为校园法治文明传播者
2019年9月26日,和顺二中组织包括齐某1、陈某1等学生乘坐大巴车到山西煤炭博物馆进行研学教育活动,陈某1与齐某1前后排乘坐,跟车教师坐在大巴车的前面,乘车途中陈某1和齐某1因斜放座椅靠背时发生争执,陈某1将齐某1左上前牙打断,被诊断为左上前牙根折。经山西省晋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齐某1待成年后才能进行牙的修复种植,后续医疗费评定为16090元;齐某1因牙根断裂治疗花去医药费为1794.6元,齐某1外出治疗交通费主张1600元。
和顺二中为学生缴纳“校(园)方责任保险(2007版)”按照《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约定“校方责任,保险金额80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8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35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按照《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约定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金额:350万元,累计责任限额35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齐某1与陈某1在乘车途中发生争执,致使陈某1将齐某1的左上前牙根打断,齐某1造成人身伤害,和顺二中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存在一定过错。虽然和顺二中在活动之前进行动员、安全注意教育和活动中注意事项的教育,但在活动开始后,在乘车过程中,面对初中生存在许多不特定性跟车教师没有注意,跟车教师应该坐到车的后面将每位学生置于视线之内,可以及时制止学生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如果齐某1与陈某1的争执行为能及时被制止,齐某1受伤的后果就不会发生。所以,校方对齐某1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责任。和顺二中在人保财险和顺支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2007版)”故被人保财险和顺支公司按照保险责任约定应赔偿齐某1各项损失22084.6元。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齐某1各项损失22084.6元。
二审改判打人学生承担主要责任
原审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为:1.齐某1受伤形成的损失应当由何方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比例问题?2.人保财险和顺支公司应否在校方责任险范围内全部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系陈某1、齐某1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外研学教育活动时因陈某1后放座椅靠背时与齐某1发生争执,后陈某1将齐某1打伤。本案损害发生时,陈某1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其在发生纠纷时,未采取适当手段化解矛盾,反而出手打人,使冲突升级,其系齐某1受伤的直接侵权人,对于齐某1受伤,陈某1存在主要过错,应对齐某1受伤负主要责任。
和顺二中作为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对处于青春期易冲动的学生管理上存在漏洞,跟车老师未能及时发现并化解学生间出现的矛盾,导致最后发生本案齐某1受伤的后果,暴露出学校在安全管理和平时的安全知识教育上存在疏忽,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应对齐某1受伤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在此次事故中各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陈某1承担60%的责任,和顺二中承担40%的责任为宜。
和顺二中在人保财险和顺支公司处投保的是校方责任险,所谓校方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为受益人,也即人保财险和顺支公司所承担的是在侵权事件中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部分,而非应由侵权人学生一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不区分侵权人和校方在侵权事件中的过错程度,直接判令由人保财险和顺支公司承担全部赔偿金额与本案校方责任险险种性质不符,应予纠正。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齐某1各项损失共计22084.6元,陈某1承担60%即13250.76元,因陈某1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13250.76元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担。和顺二中承担40%即8833.84元,因其在人保财险和顺支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故应由该公司代和顺二中赔偿齐某1各项损失883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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